各有关市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意见》(桂政办[2005]94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2007年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财政扶贫配套资金计划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广西2007年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财政扶贫配套资金计划总规模为2500万元,配套建设广西2006年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计划中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二、这批财政扶贫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人畜饮水、沼气池、输变电线路工程、产业开发以及必要的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财政扶贫配套资金投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中的设备购置、运输工具、加工项目、蔬菜大棚等建设项目,以及土地和房屋的征用补偿费等。
三、此次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财政扶贫配套资金计划要进一步与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建设工程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扶贫和生态两方面的目标,并统筹协调中央其他相关资金,共同用于安置点的工程建设。各市(县)在解决好搬迁群众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落实好耕地、宅基地、户籍等有关政策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协调解决好搬迁群众的后续发展问题,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四、根据我办有关要求,各市要严格按计划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落实到县到项目,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项目。各项目县(市)要积极筹集配套资金,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搬迁任务顺利完成。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所有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对于初步选定的建设项目,要进一步严格审查,确保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符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有关要求。
五、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设立专项资金帐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财政扶贫配套资金。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察、检查、审计工作,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如发现有虚报项目投资或滥用、挪用资金的,将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追回被挪用的资金。
六、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复杂。这项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总结有关经验,并定期将计划执行、项目建设、群众安置等方面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报告我办。
七、项目建成后,各有关市(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发展改革、扶贫、财政、水利、交通等部门进行项目验收。验收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的关规定执行。
八、各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计划的下达工作。接到通知后,务必于1个月内将计划转发到各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并将转发文件抄报我办备案。
附件:广西2007年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利用财政扶贫配套资金及项目计划建设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
(试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二○○七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