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2008年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在边境八县离边境线3公里范围内村屯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以下简称大会战)的决定,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列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广西兴边富民行动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投资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三条 项目报批应量力而行,对未落实资金的项目不予审核。
第四条 项目建设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开工前必须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切实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按建设内容由自治区各主管部门与各县协调后提出建议方案,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厅、扶贫办经共同商定,对包括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调整平衡后下达投资计划。
三、建设项目投资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项目协调组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大会战项目的安排、协调、下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设项目投资安排不留缺口,原则上不需各县财政配套资金,各项目应按计划建设并按时竣工投入使用,避免半拉子工程。
第八条 建设项目按渠道不乱、各负其责的原则,分别由自治区各部门按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不允许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内容、投资额。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额变化的项目,应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未经批准的超额部分投资由各项目县自行解决。
第九条 下达的项目投资必须形成新的工程量,不得以原有工程冲抵。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合理、科学地编制预算。在保证功用和质量的基础上,恰当确定施工材料档次,大宗建材、设备等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项目的资金、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兴边富民行动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建设项目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
第十三条 对达到国家招投标投资规模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以各项目县为基本责任单位,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并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资质、业绩及合理报价,择优选择中标单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形式干扰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十四条 杜绝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对涉及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应予以清退,并依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和现场管理,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业务,并对项目的投资、工期、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 落实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和责任人,实行工程质量负责制。各参建单位的责任人要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承担实施工程的质量责任。
五、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对各类项目的工程完成情况、施工质量、各类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组织监督工作,并落实到人。实行联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定期督查与随机督查相结合,加强全程监控,不留漏洞。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大会战指挥部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不良现象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大会战项目县的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建设中行使计划执行监督职责。各项目县发展改革部门应深入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对工程质量问题、更改建设内容、挪用建设资金等现象要及时予以指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以及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大会战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各项目县大会战指挥部应于每个月份的5日,向自治区大会战指挥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电子报表,并抄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报的各种数据及相关内容要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恶意谎报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对相关项目的资金规模及建设方案进行调整。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采用地方验收和部门验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必须通过两级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文件要求,尽快向当地建设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完整的文件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协调当地建设部门,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其它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有关单位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七、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超额投资、质量问题、资金浪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大会战项目于2008年底前全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2009年1月底前全面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大会战所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即自动失效。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